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354162号“淇河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69号
申请人:朱艳风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4162号“淇河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13368号“桥之梁及图”商标、第16255416号图形商标、第26461102号“伊双桥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