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PRESSO AMERICA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690176号“ESPRESSO AMERICAN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65号

       

      申请人:埃克斯玛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0176号“ESPRESSO AMERI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AMERICANO”虽与美国国名近似,但该标识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可视为已获得美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易被作为整体识别,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视为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标识在美国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申请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我局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之一“AMERICANO”与美国国名“AMERICA”近似,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中“ESPRESSO”意为“浓咖啡”,“AMERICANO”意为“美式咖啡”,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