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871469号“商汤控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45号
申请人:印之相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1469号“商汤控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66350号“商汤影业”商标、第28766358号“商汤影视”商标、第28766342号“商汤文化”商标、第28766334号“商汤娱乐”商标、第28766368号“商汤电影”商标、第26948397号“商汤 SENSETIME S”商标、第27411835号“商汤 SENSETIME”商标、第31347578号“商汤”商标、第27552662号“商汤 SENSETI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商标并没有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投资合作协议;公益服务协议;商标使用宣传手册及员工名片;申请人参加活动的报道;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在除“古玩估价;艺术品估价;珠宝估价;首饰估价;钱币估价;邮票估价;典当经纪”外的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在除“古玩估价;典当”外的其他服务上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在除“艺术品估价;典当”外的其他服务上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等服务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申请在先的保险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且,申请商标含“控股”,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另,因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