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鸥埃特 OASIST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873775号“鸥埃特 OASIST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42号

       

      申请人:鸥埃特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亚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775号“鸥埃特 OASIS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5775号“OASIS”商标、第22559651号“OASIS”商标、第16613500号“OASI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各自的消费群体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冰机和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装有制冷设备的水冷却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OASIS”,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