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898388号“SPHINX LUL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38号
申请人:义乌市光耀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8388号“SPHINX LU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识别特点,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已对第733535号“银利来 SILVER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驳回决定中亦引证了第10478857号“赛伦达及图”商标、第5886694号“LODENSELAN及图”商标、第16283663号“LUCK SOUN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