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鱼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647495号“宝丰鱼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35号

       

      申请人:北京宝丰众赢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7495号“宝丰鱼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宝丰”相联系,整体已产生区别该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