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ATURE gr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227号“PEATURE gr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62号

       

      申请人:奇普租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227号“PEATURE g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0946号“FEATURE及图”商标、第4718046号“GRIP及图”商标、第4718045号“GRIP”商标、第4718064号“GRIP及图”商标、第7110856号“XGRIPS”商标、第5240484号“FEATURE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机械工具,器具和装置的部件,尤指操作元件、锁紧元件、夹紧装置和张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器具和装置以及手动的手工具、器具和装置的部件,尤指运行元件、锁定元件、夹紧装置和张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