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609564号“大板MODER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04号
申请人: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9564号“大板MODE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163号“摩登MO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03035号“大板漆DAB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51501号“MD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967665号“大板大理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967797号“大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792603号“大板瓷抛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795626号“大板瓷抛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798401号“大板瓷抛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369599号“大板瓷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867896号“朝日MO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53259号“MODERN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245659号“MO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7325489号“大板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仅请求对1906群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对其余复审商品予以放弃。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五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放弃了部分复审商品,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1906群组复审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十核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