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410280号“BAOLUO NAPOL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84号
申请人:代育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0280号“BAOLUO NAPOL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8769号“BAOLUOBA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36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5518号“圣大保罗SANTA BARBARA POLO&RACQUET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虽我局已就引证商标二作出了撤销决定书,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