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636544号“FIRE一把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82号
申请人:北京享量装饰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6544号“FIRE一把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0715号“一把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36782号“火一把HUO YI 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75571号“申氏 火一把HUOY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21599号“F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255726号“FIRE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