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34140号“oggi ott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50号
申请人:技术之八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4140号“oggi ot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精心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字母部分来源于意大利语,按照我国消费者的认读习惯将其视为无含义的臆造词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第3类商品上已有含有“otto”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oggi otto”在字典、网络上的搜索结果;字典及部分网络报道上对“otto”对应的是意大利语“8”的说明;(2018)京行终6336号行政判决书;包含“otto”一词在第3类商品上获得注册的先例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otto”可译为“玫瑰油”,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