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021122号“SOND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45号

       

      申请人:桑德加拿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1122号“SON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ONDER”商标不仅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亦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英文字号,在住宿租赁等相关服务上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早于2016年12月16日在美国申请注册了“SONDER”商标,且指定使用的类别为第43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58874号“Sonder”商标系对申请人享有合法在先权益的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打印件、以“SONDER租赁”为关键词的百度检索结果、部分中国媒体报道、经公证的微信记录复印件、(2016)京73行初6787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NDER”与引证商标“Sonde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临时住宿”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