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934430号“爆炸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40号
申请人:爆炸小猫公司(变更前名义:爆炸小猫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4430号“爆炸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30782号“爆炸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其所有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茺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档案显示,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由爆炸小猫有限合伙公司变更为爆炸小猫公司,核准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爆炸猫”与引证商标“爆炸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文字表现形式无明显差异,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必然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