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878534号“小时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74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8534号“小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且已稳定指向申请人,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78928号“小食代”商标、第15090248号“完美小时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现处于等待撤销公告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外,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实现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第15090248号“完美小时代”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2、相关商标档案;3、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企业信息;4、关于“葡萄酒”、“白酒”的酿造工艺、历史等材料;5、类似商标档案及行政判决书;6、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知名度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小时代”与引证商标一“小食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