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峰灯饰 RUIFENG LIGH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865573号“锐峰灯饰 RUIFENG

    LIGH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14号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锐峰照明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5573号“锐峰灯饰 RUIFENG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4795号“锐峰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锐峰”,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