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座MAIZ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792015号“麦座MAIZ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55号

       

      申请人: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2015号“麦座MAIZ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32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