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BBRI 190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813790号“FABBRI 190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16号

       

      申请人:法布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13790号“FABBRI 190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及核心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6859号“FABBRI 1905”商标、国际注册第903670号“FABBRI LUCC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函,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2、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介绍;3、申请人分公司官网及其店铺资料;4、申请人分公司宣传推广资料;5、申请人及其在华分公司参展及举办赛事活动的记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加工过的开心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开心果;橄榄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虽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高度近似,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