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380564号“长江润发2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13号
申请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0564号“长江润发2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3104号“25”商标、第6569343号“渡25”商标、第20073391号“25+”商标、第11518786号“TWENTY-FIVE 25”商标、第26982964号“25+”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