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润发2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388277号“长江润发2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06号

       

      申请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8277号“长江润发2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1725号“HOUR”商标的专用权于2019年5月20日届满,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0668号“25 CELSIUS DEGREE”商标、第12917985号“25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