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302807号“力美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11号
申请人:广州市创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2807号“力美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运动类服饰及配件,“力美司”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52480号“力美斯LIMEI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引证商标注册人商标列表;2、申请人产品照片;3、申请人产品在京东、淘宝的销售信息;4、“司”和“斯”在百度汉语中的解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肘(体育用品);运动用护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用护腕”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