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是儿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220531号“郡是儿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15号

       

      申请人:郡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531号“郡是儿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创立就开始使用“郡是”作为商号和商标,且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郡是”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65441号“郡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商号的抄袭、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材料、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拖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拖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