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9571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49号 - 申请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9571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49号

       

      申请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7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7973号“N及图”商标、第12448436号“蒙亿集团MENGYI GROUP及图”商标、第7049281号“N及图”商标、第13232368号“西南创业XINANCHUANGYE 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销售资料、参加展会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密封环;合成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