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171698号“喜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17号

       

      申请人:喜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1698号“喜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8819号“喜宝”商标、第7411424号“喜宝”商标、第4020966号“金色喜宝”商标、第5204557号“妈妈喜康宝”商标、第551175号“喜得宝”商标、第10060508号“喜多宝HEITOOBO及图”商标、第10542262号“爱喜宝SILBO及图”商标、第11210001号“喜多宝HEITOOB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六、八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另外,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协商并存或转让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2、申请人中国官网相关报道及宣传视频;3、申请人“喜宝”系列产品生产商出具的关于产品成分的承诺书;4、申请人“喜宝”系列产品销售资料;5、申请人相关宣传及报道资料;6、相关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三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六、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故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空气净化制剂;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净化剂;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