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77562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80号 -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77562号“Anv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80号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562号“Anv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0214号“安維尔ANVIL”商标、第4092551号“ANVIL及图”商标、第4092550号“ANVI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如引证商标二、三被撤销,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金属喷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金属管道弯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