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YY云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14528号“YY云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26号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4528号“YY云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已在第42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了“YY”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对该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8643号“云盘”商标、第8734274号“云盘”商标、第34999008号“盘云数据”商标、第29380503号“盘云”商标、第10102483号“YY”商标、第19034284号“YYGJZS Y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被驳回后,并未进入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六是对申请人在先“YY”系列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YY”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主营品牌标识,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密切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第42类服务上的“YY”系列商标注册信息;2、类似商标注册信息;3、“盘云”的汉语字典解释;4、引证商标三、四、六商标网信息;5、申请人公司及旗下各品牌网页介绍资料;6、申请人部分获奖证书;7、申请人官网对“YY”系列服务产品业务的介绍;8、“YY语音”系列软件作品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9、申请人宣传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化学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YY云盘”与引证商标一、二“云盘”、引证商标四“盘云”、引证商标五、六显著识别部分“Y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租赁;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