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ATER 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09322号“WATER SYSTE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78号

       

      申请人:惠州市泓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9322号“WATER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8725号“水系SHUI 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净化装置”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