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87108号“WONDER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26号
申请人:易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大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7108号“WONDE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33611号“WONDERAMA”(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中文商标“万得美”的英文音译,与“万得美”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工艺、产品特性、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部和身体用化妆制剂;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临时纹身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