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80662号“用脚食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18号
申请人:柳州仁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0662号“用脚食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未构成仅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的特点,在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