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02517号“昏礼者 礼 WEDDING
PER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40号
申请人:昏礼者(重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2517号“昏礼者 礼WEDDING PER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2767号“礼”商标、第18906984A号“禮 禮學宗師高堂生及图”商标、第6592104号“禮士匯Upper Class Clu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中“者”字属于艺术字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系列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者”字为不规范汉字,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