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844265号“火柿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87号
申请人:杭州绿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4265号“火柿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68184号“火市”商标、第6219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构图设计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火柿”介绍;关于申请商标的新闻报道及搜索页面等。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由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另,因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