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生态食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66943号“生态食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79号

       

      申请人:北京商国鉴电子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6943号“生态食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97584号“芽米利及图”商标、第1213430号“生态”商标、第9847915号“生态”商标、第34581752号“顾氏 生态 野蜂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及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续展,其专用权至2028年10月6日止。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止,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申请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生态”,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含“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性质等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因引证商标四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