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74285号“几何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76号
申请人:杭州几何康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4285号“几何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8844号“几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78414号“几何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60324号“几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递交的变更申请已核准,申请人名义变更为杭州几何康辰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三经审查在“吹风机”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