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559057号“T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70号

       

      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9057号“T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9521号“瀚粱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64498号“HYA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元素构成、色彩选取、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一直被投入使用,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使用商标的侧重点不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年度报告封面;申请人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船舶图片及登记证书;申请人企业历史及文化手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