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75655号“泰丰化工TAIFENG CHEMICAL
T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17号
申请人:江苏泰丰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5655号“泰丰化工TAIFENG CHEMICAL T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已经在第2类成功注册,经过宣传使用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25974号“丰泰FENGTAI及图”商标、第3542969号“新丰泰SFD”商标、第9470999号“金泰丰”商标、第22828239号“TF360+”商标、第9467705号“TF及图”商标、第18979487号“TAIFONG TF及图”商标、第3462481号“TAINEN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处于申请收文状态,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简介;2、荣誉证书;3、产品包装及名片图片;4、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