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415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70号 -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41536号“中天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7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1536号“中天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7716号“中天ZHONGTIAN及图”商标、第821960号“中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区别,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中天微”是申请人旗下关联公司的核心商标和字号,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介绍资料;2、包含“中天”而获得共存的商标档案;3、阿里巴巴集团概况;4、阿里巴巴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及所获荣誉;5、中天微系统相关资料、使用图片及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