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12669号“昏礼者 礼 WEDDING
PER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36号
申请人:昏礼者(重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2669号“昏礼者 礼 WEDDING P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34185号“婚礼人WEDDING及图”商标、第22330254号“禮ETITECH”商标、第26619563号“YOU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的商标符号,具有独创性,不满足“含有不规范汉字”的要件,更不会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域名注册(法律服务);举行葬礼;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中“者”字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一部分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