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国足球协会CF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71294号“中国足球协会CF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70号

       

      申请人:中国足球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1294号“中国足球协会C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981号“CFA”商标、第24808169号“CF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