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291532号“提博气 源泽缘YZ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69号
申请人:北京源泽缘医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1532号“提博气 源泽缘YZ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1072号“Y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42684号“渝正源Y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78697号“木白造型YZ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44827号“颐泽园Y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提博气”,是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