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565703号“BAS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95号
申请人:深圳基本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5703号“BA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含义和寓意,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326号“BASIC”商标、国际注册第1067691号“BASIC及图”商标、第19828960号“省给•你•省BASIC”商标、第7392129号“amazon basics”商标、国际注册第1304871号“BBASIC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05237号“B.BASIC”商标、第32628234号“The Chi Basic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大消费者和相关客户认可和识别,建立了相应的市场群体。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资料、荣誉证书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处理机;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半导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