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83086号“小明智能管家XIAOM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91号
申请人:甘肃祥顺源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3086号“小明智能管家XIAO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9716号“小明理财”商标、第25623504号“小明出行”商标、第33632768号“小明找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能够凭借其特点区分服务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小明”,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金融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金融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