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34098号“好美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57号
申请人:惠州恒昇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惠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4098号“好美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9219号“好美栗”商标、第8012171号“好美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且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