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老爸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342327号“老爸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16号

       

      申请人: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42327号“老爸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8701号“老爸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并未正常使用,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声明放弃“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的专用权,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2149号“老爸生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主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专用权,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老爸”,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