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鸡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547419号“鸡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53号

       

      申请人:佛山市巨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47419号“鸡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2639号“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审查当中,一旦撤销成功,引证商标就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第3602639号“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鸡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 “鸡”,且二者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