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259971号“银黄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50号
申请人:苏州黄埭古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59971号“银黄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特指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一个始建于春秋时期的千年古镇,其使用在“旅行陪伴”等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多件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黄埭”镇是苏州16个“美丽城镇”建设示范镇,由申请人开发经营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函。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银黄埭”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