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海洋本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103824号“海洋本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40号

       

      申请人:青岛博智汇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世纪瑞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3824号“海洋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指的商品原料来源于海洋生物资源,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所指商品的功能性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海洋天使注册商标证书;2、获奖证书;3、检验报告;4、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证明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海洋本草”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