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273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27号 - 申请人:重庆创梦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8273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27号

       

      申请人:重庆创梦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7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自身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内涵表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8384号图形商标、第22963910号“小芭客SMALL BA SALLER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发现,多件类似形式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