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刘口水名小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35543号“刘口水名小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80号

       

      申请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5543号“刘口水名小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1584号“劉口水”商标、第21141665号“刘口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照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