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仙人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78209号“仙人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73号

       

      申请人:辰溪县清水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8209号“仙人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9144号图形商标、第12220913号“霍艾士HUOAISHI及图”商标、第11590602号“捷锐及图”商标、第12295741号“五兄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仙人草”,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