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盖尔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7617540号“盖尔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49号

       

      申请人: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1日对第17617540号“盖尔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4年6月6日,其主要从事中成药固体制剂的开发、制造和销售。申请人“盖天力”商标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故意抄袭模仿申请人“盖天力”商标。第637185号“盖天力”商标、第3821718号“盖天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盖天力”商标同类近似的“盖尔力”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系争商标注册公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盖伟力”等商标详细信息;准予注册的决定书;“汤臣倍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部分荣誉证书;产品审批意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盐;片剂;胶丸;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净化剂;消毒纸巾;宠物尿布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盖天力”商标同类近似的“盖尔力”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理由、请求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故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审理。争议商标“盖尔力”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盐;片剂;胶丸;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净化剂;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盖天力”商标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故意抄袭模仿申请人“盖天力”商标等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用药;医用盐;片剂;胶丸;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净化剂;消毒纸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