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487327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97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名标创艺联盟(国际)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方婷
大陆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马连道路号院号楼格调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对第24873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4170999号“N”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第11268876号“N 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介绍资料;2、申请人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证据;3、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媒体报道证据;4、申请人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5、申请人经济指标等经营情况的证据;6、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7、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8、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9、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判决;10、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帽、围巾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了近一千三百件标识各不相同的商标,其中包括“新百伦印象Newbailunyinx”、“NB及图”、“N及图”、“斯丰奇”、“斯顾奇”、“S及图”、“MK及图”、“阿里拍拍”、“艾格天骄”、“VANSIQEYU”、“REDDRTLOVFRLY”、“PUMAFAMILY”、“PLRADANOBLE”、“NIKEKINGDOM”、“MIUMIUPARTY”、“LOULSVTUERN”、“HERMRSEMPEROR”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且绝大多数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被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鞋、服装、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整体轮廓外观易被识别为英文字母“N”,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亦为英文字母“N”,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N”系列商标较为相近,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了近一千三百件标识各不相同的商标,其中包括“新百伦印象Newbailunyinx”、“NB及图”、“N及图”、“斯丰奇”、“斯顾奇”、“S及图”、“MK及图”、“阿里拍拍”、“艾格天骄”、“VANSIQEYU”、“REDDRTLOVFRLY”、“PUMAFAMILY”、“PLRADANOBLE”、“NIKEKINGDOM”、“MIUMIUPARTY”、“LOULSVTUERN”、“HERMRSEMPEROR”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且绝大多数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被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2日